原告张**与被告云南第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第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271100元,本息合计571100元;并支付从2022年2月20日开始,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经营困难向员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被告20万元,双方于2015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1年,月息2%,半年付息。次年,原告又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10万元,双方于2016年...(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