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张**主张的车辆损失为289,670元,事实不清。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损坏情况确定,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