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潘**、胡*、张**、中国人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胡*、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6078.91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9日23时33分在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进广州大道南南25米处,潘**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驾驶,胡*驾驶牌照为粤b×××**的汽车由北往南行驶,原告苏**乘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黄某乘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因潘*九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胡*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胡*驾驶的粤b×××**汽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车身相撞的事故,事故中致潘**、原告苏**、黄某受伤。张**为粤b×××**汽车车主。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潘**负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