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东明泰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因某乙公司、李**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李**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79900元;2.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9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甲公司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508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销售硝基甲烷30.6吨,单价26500元,合同金额810900元。同年3月30日,某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以汇票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731000元货款,剩余79900元至今未付...(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