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某某********(以下简称株洲中建公司)与被告谭**、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林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90795.77元;2.判令被告按总购房款总额的12%支付违约金141466.08元;3.判令被告依法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江湾壹号**栋**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房款1178884元,其中首付238884元...(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