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史**、黄*、黄**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余姚市姚南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原告嘉兴市恒*******(以下简称嘉兴恒隆公司)为与被告史**、黄*、黄**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恒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柯**,被告史**、黄...(本文书还有10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