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是隆福医院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
急救站和隆福医院辩称:杜*是隆福医院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
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医疗费,按票据。误工费,原告收入没减少,不认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记载,不认可。鉴定费和诉讼费,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日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杜*驾驶京k×××××号车辆与原告驾驶的京b×××××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认定杜*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3日到10月15日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住院42天,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出院时医生建...(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