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陈**在一审否认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并书写了名字供法院核对,一审要求人保江门分公司提供有关签名说明,该公司庭后也无法确认签名是陈**所签,其至今无法证明已将免责条款送达给陈**,一审认定无误。
坦洲环卫所、坦洲住建农村局共同辩称,一审已查明人保江门分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其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布**、冯**、陈**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布**、冯**、陈**、人保江门分公司、坦洲环卫所、坦洲住建农村局向其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55854.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19年1月25日17时30分,布**驾驶粤096××××号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中山市灯柱对开路段时,与从右往左经人行横道通过道路的行人莫**发生碰撞,造成莫**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布**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莫**不承担事故责任。
2.莫**伤情...(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