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保蚌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通过互联网开庭小程序在线参加庭审。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7655.5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日15时30分许,原告吴**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盐城市大丰区方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51省道交叉路口,与沿351省道由东向西被告李*驾驶的皖c×××**/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吴...(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