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某*********、龚**、株洲市某************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4)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胡**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2.改判被上诉人某某物业和被上诉人龚**连带赔偿上诉人胡**损失25363元;3.改判被上诉人某某房地产赔偿上诉人胡**损失25363元;4、由上列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未遗漏影响重要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某某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虽然聘请广告公司张贴、安放“小心地滑、减速慢行”等标识标语、警示牌,但案发时,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均证实,现场并没有安放“小心地滑、减速慢行”警示牌。二、因原审遗漏重要案件事实,导致加重上诉人过错责任比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以确定,作为案涉经营场所的经...(本文书还有4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