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王**、王**、王**、王**、原审被告唐*、原审第三人某保险公*2(以下简称某保险公*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房*、被上诉人王**、王**、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及王**、王**,原审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保险公*2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30397.71元(后增加为减少赔偿149385.97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王**误工费没有依据。二、因诉讼过程中,原诉讼主体王**以及其父亲王**现死亡,相关赔偿项目及金额均发生变化。1.王**死亡,不应支持死亡后护理费;2.因王**父亲王**现也死亡,判决我司承担王**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理,若支持,只能按定残后到死亡的55天计算为870元(40461/365天*55/7)。根据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七...(本文书还有5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