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4)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4)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1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上诉人因没有完成装修业务才出具欠条68000元,实际上在后面又把订制的柜子全部安装完毕,上诉人并不欠被上诉人68000元。二、从欠条形式看,本案也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只认可欠款17500元,但已经偿还6500元,尚欠11000元。
胡**辩称,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实际上有出借68000元给上诉人,其中30000元是微信转账,余下的是现金借款。对于装修的事情实际上双方结算金额是17500元,双方通过欠条的债权凭证形式对上诉人未完成...(本文书还有4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