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2022年1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35000元购房款和89000元指标转让款,合计224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中介费4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72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中介人资兴市思博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于2022年1月11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坐落在资兴市××公寓楼××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当日支付135000元购房款和89000元指标转让款,合计224000元,还垫付了中介费4000元。合同约定被告配合原告在2022年1月13日前办理好产权更名手续,如被告逾期超过20日,原告可以解除合...(本文书还有3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