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法有效。现因上诉人迟迟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导致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上诉人有权提出解除协议。房款返还问题,上诉人是认可车世客公司的代付行为,不然也不会同意用收益款冲抵房款并向被上诉人出具236275元的收款收据,所以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内容正确。
原审第三人车世客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
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位于秦*新城双照街道车世客(咸*)汽车商业广场《内部认购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36275元;3、判令被告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000元);2、3项暂计259373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段**(买受人乙方)与被告锦之明公司(出卖人甲方)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编号为jzm172的《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位于咸*市西兰...(本文书还有2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