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江顺***********(以下简称江顺公司)、原审被告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何**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顺不动产权第0××1号]转让给何**的行为有效;3.驳回江顺公司的诉讼请求;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何**将涉案房产转让给何**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根据。1.一审法院正在执行的(2020)粤0606执****号案件,江顺公司无证据证明何**不能清偿其货款,况且该执行案件尚在拍卖何**的财产仍未结案,而江顺公司就涉案房产行使撤销权,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房产的转让行为,理据不足。2.何**能清偿江顺公司的执行款,一审法院认定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缺乏依据。3.江顺公司应在(2020)粤0606执****号执...(本文书还有4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