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顺*********(以下简称金顺杰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源*********(以下简称天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以下简称道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顺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天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道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通过互联网线上方式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天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通过互联网线上方式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顺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504758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标准为以5047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北京天源*********开发建设顺义新城仁和组团河南村安置房项目,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北京城建**********。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签订了《暖气片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散热器及配件,合同总金额1261894元。此后,原告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间,将合同中约定的散热器及配件送达工地,被告投入使用。2017年6月23日,被告北京城建**********支付货款707922元,此后,一直未支付...(本文书还有5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