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王**与被告北京博爱**(以下简称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邓*,被告博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爱医院赔偿我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10元;2.判令博爱医院赔偿我双踝关节核磁检查费1052元;3.判令博爱医院赔偿我去天津医院的全部支出费用(以检验后计算金额为准);4.判令博爱医院承担我“双踝关节距骨缺血性坏死”“双足神经损伤”“腰椎体终板炎”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并支付残疾赔偿金(以鉴定后应赔付金额为准)5.判令博爱医院赔偿交通费至案件结束时止(以首汽约车记录金额为准,暂定1000元)6.判令博爱医院出示“背外”科医事服务及颈椎、腰椎核磁检查有效收费凭据;7.判令博爱医院将“腰椎体终板炎”核磁检查费及医事服务费归还给医保基金;8.判令博爱医院交出真实肌电图及右足神经损伤检查结果,将错写的肌电图临床诊断名称修改正确;9.判令博爱医院承担漏...(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