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郭**的签字只是代理行为,《房屋占有使用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系案外人郭*,与郭**无关根据郭**提交的证据《租赁合同》显示,案外人郭*与潘*2在2013年7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郭*承租了潘*1(潘*1授权潘*2代为管理租赁事宜)名下位于中山市××镇××路下泽路段的物业,建筑面积为1945.14平方米其中涉案商铺属于该下泽路段内的物业,郭**为郭**儿子,郭**在合同上的签字行为只是在代理郭*签订合同,收取租金也是代为收取而已,实际处分权人都是郭*,故郭**与王*签订的《房屋占有使用合同》中郭*才是实际承受人,郭**在本案中并非适格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占有使用合同》合法有效,王*应当及时向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王*请求郭**返还保证金的诉求没有依据202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占有使用合同》,郭**将位于中山市沙溪镇下泽路段30号**楼二卡租赁给王*,租赁期限自2021年11月1...(本文书还有5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