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增压泵存在导致漏电的质量问题,包括涉案增压泵接地不良,不能起到应有的漏电保护作用;涉案增压泵防水密封不良,存在漏电隐患;涉案增压泵外壳带有感应电,存在安全隐患。该鉴定意见并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形,鉴定意见的结论应予采信。
关于涉案增压泵在鉴定前是否被人为破坏、拆解过。一审中,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勘验现场从法院工作人员处取得涉案增压泵,某狮泵业公司在勘验现场并未主张增压泵已被拆解或破坏。某狮泵业公司在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组织的听证中称,涉案增压泵“没有被拆卸的迹象”。故二审中某狮泵业公司主张涉案增压泵在鉴定前被人为破坏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增压泵是否存在接地不良的情况。鉴定意见分析“案涉增压泵接地线紧固螺丝松动,...(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