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2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截止诉讼之日的利息42560元;2.判令赵**承担起诉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0.154计算;3.赵**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4.赵**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5.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22日,赵**为购买车辆从原告处借款14万元,约定月利率1%,由张*直接支付给汽贸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平均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借款人、担保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