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湖南乐派******(以下简称乐派公司)、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派公司、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乐派公司、范**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584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以15843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9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含保全申请费1312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做面粉生意,被告因加工食品需要从原告处购买面粉,2023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本文书还有1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