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某公*(以下简称广州某公*)与被告广州某建***(以下简称广州某建***)、广东某机***(以下简称广东某机***)、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广州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被告广东某机***、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某机***偿还原告货款123102.56元,被告广州某建***和被告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判令被告广东某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2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及利息损失(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为44372元;以123102.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2023年4月15日为10192元),被告广州某建***和被告朱*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建***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0516,项目名称为顺德区北京科技大学顺德研究生学院项目水电安装工程,约定原告向被告广州某建***供应空调设备及材料共计人民币340万元,产品交货时间是供方需在2018年6月20日前将所有的货物送至现场付款方式为2018年5月20日付50万元作定金;2018年6月20日付至货款总金额80%,即再付222000元;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付至货款总额97%,即再付578000元;余款102000元作为质保金待二年质保期满后七日内无息支付本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为二年,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违约责任为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一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五分之一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2日,被告广东某机***与原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本文书还有8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