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被告朱**的申请,依法追加王*为本案被告。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朱**、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2.判令被告朱**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7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朱**系亲戚关系,被告朱**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分别于2018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8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9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于2019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17000元,以上四笔...(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