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1系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柳*2系头颅损毁,腹部开放性损伤**;张*诺挫伤,伴神经症状和体征,暂时评定为重伤二级。(因治疗未终结,其余损伤暂不评定,待治疗终结后对伤情出具正式的鉴定书。)
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柳*1、柳*2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属已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赔偿90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侵害未成人合法权益,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1年8月18日,天水市麦***...(本文书还有4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