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27194元(注: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自2021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其利息43136.9元(注: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自2021年9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14841.9元(注: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