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认为,证据a1、a2、a3、a5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待证问题应综合全案再予以认定。证据a4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待证问题应综合全案再予以认定。
巴彦县交****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b1:伍军人登记表一份、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制度表一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说明一份(仲裁委提供)、巴彦县社会保险服务*******心证明一份。拟证明:证实毕**出生于1961年11月份,于1981年退伍并安置到松花江运输公司巴彦公司,即后来的巴彦县运输公司,原告毕**在该公司完全理顺了工资关系,而且通过毕**的社保的流水情况可知,其社保从1996年一直补缴到2010年,该社保的补缴账户叫做巴彦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巴彦县运输公司于2017年通过企业改制形成的股份制合作公司,该公司的主体一直没有消灭,只是名称和组成形式的更替,据此可以完全认定毕**只与巴彦县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b2: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该裁定书引用了劳动人事部2005第12号文件和2002第20号文件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