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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巴彦县交****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黑012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7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证认为,证据a1、a2、a3、a5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待证问题应综合全案再予以认定。证据a4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待证问题应综合全案再予以认定。

    巴彦县交****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b1:伍军人登记表一份、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制度表一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说明一份(仲裁委提供)、巴彦县社会保险服务*******心证明一份。拟证明:证实毕**出生于1961年11月份,于1981年退伍并安置到松花江运输公司巴彦公司,即后来的巴彦县运输公司,原告毕**在该公司完全理顺了工资关系,而且通过毕**的社保的流水情况可知,其社保从1996年一直补缴到2010年,该社保的补缴账户叫做巴彦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巴彦县运输公司于2017年通过企业改制形成的股份制合作公司,该公司的主体一直没有消灭,只是名称和组成形式的更替,据此可以完全认定毕**只与巴彦县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b2: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该裁定书引用了劳动人事部2005第12号文件和2002第20号文件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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