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538.02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7日17时许,在新乡市辉县(辉县市旅游环线杨*寺村十字处),被告王*驾驶京n×××××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张**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张**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辉县市交警队认定,被告...(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