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钟*、洪**、中国某某******************(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保险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保险恩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301240.82元,其中被告某某保险恩施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王*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301240.82元,其中被告某某保险恩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9日14时15分,被告钟*驾驶被告洪**所有的鄂qe****号小型客车,从巴东县某某店子镇方向往绿葱坡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苏北线2170公里800米处时,因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对向行驶由肖*驾驶的鄂q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肖*系鄂qa****号小型客车驾驶人,原告系鄂qax****号小型客车乘车人。事故发生后巴东县交警大队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第422823**********6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被送至巴东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入院诊断伤情为:左股骨下端粉粹性骨折等(详见病历),住院治疗69天后回家疗养。2023年9月25日,原告因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再次入...(本文书还有6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