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与被告薛**、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酒**诉称,薛**、马**夫妇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向酒**借款3次,累计金额550000元,至今未能清偿本息,因此成诉。
被告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因疾病移居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科教城东区**号楼**单元**室,该住所为其经常居住地,故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