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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鞠**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内042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原告张**与被告鞠**及第三人卢**、鞠**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第三人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鞠**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坐落于××街道××村××组××房××房及院落一处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及院落;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翁牛特旗紫城街道办事处石家营子村一组的村民,1985年经申请批准在××街道××村××组××地并建设砖瓦结构正房三间和东西南厢房并一直居住使用。2007年9月12日原告妻子以原告名字与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以60000元价款将该处房屋及院落卖给了被告,后被告又转卖给第三人卢**,卢**又转卖给第三人鞠**1,现在原告与被告鞠**签订的合同已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合同。但是被告及第三人并未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及院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第三人卢**述称,一、案涉房屋、院落已于2018年转让给案涉房屋所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人鞠**1,被答辩人诉请归其所有,于法无据。

    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连环买卖合同,根据司法案例判决:\"连环买卖合同中的最后买受人为房屋所在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2007年9月12日,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答辩人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及院落以人民币6万元出售给被告。\"该合同有中间人及邻居签字见证。被...(本文书还有69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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