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某甲**(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依据在案的行销派单报价、确认单及证人证言认定某**与某**存在营销服务合同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某**在原审中提交的《福州(准)区域/福州某某湾项目12月行销派单报价确认单》并无原件,某**在原审庭审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表示异议,二审法院以某**表述的“双方存在过磋商”来认定行销派单报价确认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完全曲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某**提交的《活动类验收即价格核算单》《活动类车辆验收单》及所附照片等证明材料,均无...(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