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在2024年3月26日的《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专版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张*仍未应诉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45.34元、截止2023年7月13日的利息400.35元及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21年7月3日,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张*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918号《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