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梁**、梁**、梁**、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邵*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梁**、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梁**、梁**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利息132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262万元,余下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止;2、被告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刘*与邵正秀系姨姊妹关系,邵正秀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向原告刘*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约定利息1.5-2分,时至今日本息合计人民币262万元,邵正秀没有归还,邵正秀于2017年12月18日因病去世。被告梁**与邵正秀系夫妻关系,邵...(本文书还有3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