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同年12月4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缪*到庭参加诉讼。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段**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1026779.67元(截至2024年5月7日的本金为1012732.41元,利息为13809.8元,罚息为237.46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1407.5元;2、判令原告对段**设立抵押权的泰州市姜*区中天**幢**室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xx)xx不动产证明第002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主债务情况:2023...(本文书还有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