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姜**、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暂计4087.44元(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50%从2022年8月1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50%从起诉次日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共计104087.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姜**系朋友关系,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女婿。...(本文书还有1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