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诉被告王*、沈*、沈**、讷河市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沈**、被告王*、被告环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终止对价值193,369.50元,甘南镇幸***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执行。柴**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价格为193,369.50元的幸***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查封,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2日,甘南法院作出(2022)黑022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柴**的异议”。2018年12月30日,柴**购买环宇公司出售的甘南镇幸***小区**号楼**单元**室,并于当日付清楼款交付使用,2020年,双方补签买卖合同。2018年12月27日,甘南法院作出(2017)黑0225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柴**买受楼房的公告;2022年3月15日,甘南法院又作出(2017)黑0225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柴**买受楼房的公告。民诉法解...(本文书还有5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