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张**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琮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琮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592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欠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942.3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9月起,原告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xx号**室房屋业主,现拖欠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与...(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