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6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跟随被告李**在被告甲**承建的中牟县星联***小区工地工作。2023年4月4日11点左右,原告在该工地××号楼××层施工过程中,因堆放的加气块砖倾倒,导致右胫腓骨骨折。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认为其在工作中受伤,二被告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庭审时,原告刘**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4287元。
被告...(本文书还有1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