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孙*、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35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0日10时25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邮通街南口至北京站前路口段站西街落客区入口处,被告孙*驾驶小客车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诉讼期间支出了鉴定费4350元,但上次诉讼没有处理,故另提起本案。
被告孙*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被告不同意赔偿任何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平安北分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理应被告孙*自己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