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安********(以下简称“安尔通科技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以下简称“伊洛灵均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査金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7日就x光机双核板的硬软件开发签订《方案设计委托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委托开发合同书》),合同编号为【y*******-g】。该合同第四条规定,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订金人民币108000元;合同生效120天内被告交付第一个版本后,原告需在一个星期内确认大体的功能方向满足原告要求,满足要求以后3天之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中期款人民币108000元;合同生效168天内被告交付最后一个版本后,原告需在一个星期内确认功能满足原告要求,满足要求以后3天之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余款人民币14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108000元。在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交付...(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