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庭购房申请表,证明目的同证据1、证据2的证明目的。
4.证人证言,证明姚**选房购房的过程,证明166开头的电话号码是其本人提供的,其在签署证据1和证据2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异议,是在上传网签系统之后才提出了异议,但是号码无法修改;
5.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规范和流程,证明手机号码不是网签备案的数据信息,手机号码变更也并非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业务流程。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5中的《复议决定书》为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提交。对于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姚**申请履责事项、通州区住建委履责情况以及市住建委复议情况,一审法院均予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