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蒋**、黄**与被告阳光财产***************、罗*、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蒋**、黄**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阳光财产***************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判令被告罗*、肖*承担原告以下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74674元;3、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赔付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赔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肖*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08日06时54分许,被告罗*驾驶川a**××××...(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