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赵*、青海省健*******(以下简称健华药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唐*、被告孙**、赵*及健华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赵*、健华药业公司共同偿还张**借款70000元;2.判令孙**、赵*、健华药业公司共同偿还张**利息179448元、本息共计249448元;庭审中张**增加诉讼请求,自2023年6月2日按照***.6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孙**、赵*、健华药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孙**因经营需要向张**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15%。2021年8月6日孙**以个人名义向张**出具欠条,2021年8月25日出具承诺书,均承诺其自愿承担还清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责任,还款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但其仅在2021年11月3日偿还了30000元本金,其余未付。孙**自愿承诺偿还债务,其与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与赵*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健华药业公司,二人均是该公司股东,同时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本文书还有4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