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太平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明、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9375.56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30日17时55分许,原告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辽f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乡村道由西向东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至乡村道新农镇鹿圈沟村李家堡组没有道路中心线的路段,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至设有连续弯路警告标志控制的路段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被告王*驾驶的辽f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本文书还有3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