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农*******(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是否为范**和张**。范**和张**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向案外人王*某借款800万元,而范**仅向某科技公司实际转入267万元(分191万元、76万元两笔),该两笔款项在某科技公司的财务账簿中记载的性质为往来款,且该两笔款项做为往来款的实际用途为清偿范**和张**对公司的债务。某科技公司提交的《会计账簿》《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足以证明该事实。范**向某科技公司实际转入的其所借王*某借款中...(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