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92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岢岚县曼格美容店于2018年10月23日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经营范围为美容店、零售:日用品、化妆品、洗护用品;美甲、美睫;(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张经营活动)。岢岚县曼格美容店注册登记时办理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办理了《健康证》。从2021年9月29日开始,第三人杨**到岢岚县曼格美容店祛斑美容,岢岚县曼格美容店对杨**的脸部多次进行纳米微晶导中胚治疗。2022年5月美容结束。杨**因脸部溃烂于2022年9月1日向岢岚县卫*******投诉举报岢岚县曼格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面部进行微针导中胚、注射器放血,激光治疗等...(本文书还有3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