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21)桂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上诉人梁**应付给被上诉人黄**工程款230970.4元(即在一审判决应支付工程款273000元的基础上核减42029.6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反诉原告梁**所主张的反诉请求2,即判令反诉被告向*诉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款5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实际全部完工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违约金为87,578元)。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因铺设乡村道路而导致涉案房屋停工约6个月”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本文书还有4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