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下称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港**********(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先息后本,息随本清(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被告的唯一投资人贵州赐盛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于2018年4月19日退出贵州赐盛源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1月9日,原告应贵州赐盛源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的要求,出借1,000,000元给被告,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当时约定按...(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