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王**、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200元,并按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2日,被告王**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王**借款,被告王**收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款后,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800元,余欠本金20,200元未还,且一直未支付过原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