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200525.77元;2.判令被告胡*支付拖欠利息13713.87元、本金罚息3982.12元、利息复利900.04元(截至2024年3月20日止),并支付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200525.7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13713.8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判令...(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